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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股权并变更登记为何股权仍归转让人所有

为了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很多公司会对外借款进行资金周转,实践中债权人都会要求债务人就借款提供相应的担保,而股权因其所具有的财产价值属性也越来越多的被作为担保标的,而因股权又具有身份属性,因此很多债务人通过先将股权以转让方式过户至债权人名下,在债务人债务清偿后,股权再返还于债务人,或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股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形式,我们称之为债权让与担保。那么在担保期限内,该股权到底归谁所有呢?经典案例

受让股权并变更登记为何股权仍归转让人所有

2009年10月26日,A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500万元。甲作为A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00%。

后A公司因发展需要对外借款,2019年1月17日,甲与乙签订《肉品供应链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乙一方通过交付4000万元的肉类产品来履行向甲的出借款项的义务。同时甲乙双方签署上述《合作协议》的同时,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同意将其持有的A公司70.71%股权转让给乙,该协议对于股权转让的价格为0元。

此后,乙向甲全部交付了价值4000万元的产品,A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乙被登记为A公司股东。后乙预转让其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甲不同意,诉请法院确认其是登记在乙名下的A公司70.71%股权的实际所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甲乙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且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0元,且乙交付了价值4000万的产品系借款性质,可以认定双方并没有实际进行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真实的目的为以股权过户方式实现对债务的担保,债务清偿后再返还股权,属于股权让与担保。遂判决乙败诉,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仍归甲所有。

风险提示

本案中,为何甲乙双方明明签订的是《股权转让协议》,而且实际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但是最终法院认定股权仍归出让人甲所有呢?其实甲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股权转让还是股权让与担保,应当分析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让与担保关系中,一般会存在主合同和从合同,此时的《股权转让协议》实质上为让与担保协议性质,且股权转让对价为0元显然不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所以,股权仍归甲所有。

公司治理建议

股权让与担保在实践中日益盛行,那么让与担保协议签订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我们建议如下:

1、让与担保协议中“债务到期未还,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

让与担保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如果合同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部分约定因违反物权法定、流质流押原则而无效,所以,让与担保协议中不能直接约定债务到期未还,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内容,但是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2、股权让与担保协议中应约定限制受让方的股东权利

如案例中,乙方被登记为A公司股东,其是否应当享有股东权利呢?事实上,该股权转让仅是对主债务进行担保,更多的是股权财产属性的应用,并不会涉及公司实际控制权及经营权的转移,因此股权所有人在签订让与担保协议时应当就股权所对应的分红权、知情权、投票权、决策权等权利进行明确的限制性约定,避免丧失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实际所有人可通过股权确权及执行异议等保护自身权益

因为债权人被登记为公司名义股东,有对外公示效力,如果善意第三人因不清楚实际情况而与登记的名义股东进行商事活动,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该名义股东如果有对外负到期债务,其债权人请求执行名义股东的股权时,转让人作为实际所有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权所有权,也可以诉讼提起执行异议的方式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具体确定善意第三人,我们此前发布的《最高院:债权人不能对“名义股东”的股权强制执行!山东高院解答》(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公司法研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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